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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個資同意聲明事項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財產保險(093)。人身保險(00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等,包含要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等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險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1.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 給付。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險人)授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本人提供之資料於產物保險一般行政、業務及提供予委託處理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同意 貴公司得將本人之資料向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查詢。
三、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四、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五、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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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網路投保註冊之身分證字號本人(以下稱要保險人),於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以網際網路之方式,透過泰安產險網路投保系統進行網路投保時,要保險人同意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一、網路投保系統係指本公司提供之投保網頁、行動APP程式或其他經由網際網路連線進行投保程序之作業系統。
二、要保險人須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使用密碼並變更後,始得使用網路投保系統。
三、要保險人充分了解,個人密碼為對要保險人投保之認證,經核對密碼無誤時,即視為要保險人親自投保;該密碼要保險人承諾應審慎保管,若因外洩致帳戶遭人冒用,無論要保險人是否知情,其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要保險人自行負責。
四、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本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或其他保險法令限制因素,適度降低要保險人投保之額度或不予承保。
五、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投保,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不能保證投保時間與要保險人預期相符。
六、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使用網路投保系統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投保資訊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網路投保系統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假如網路投保系統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要保險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保險公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七、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要保險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4. 投保內容有道德風險之虞。 上述所稱電子訊息係指委託人以網際網路之網路投保方式所傳送之相關訊息 八、經由網路投保系統之投保資料需經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核保單位同意或確定受領保險費後,始生效力。
九、要保險人經完成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進行網路投保作業之帳號密碼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本公司進行投保、保全變更或理賠等事宜者(不以透過網路進行為限),要保險人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十、網路投保各項保險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財產保險(093)。人身保險(00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等,包含要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等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險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1.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 給付。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險人)授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本人提供之資料於產物保險一般行政、業務及提供予委託處理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同意 貴公司得將本人之資料向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查詢。
三、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四、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五、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若填寫資料與實際領牌不一致時,除將影響保費試算結果與理賠權益,另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本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
本公司僅就保險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保戶之個人資料,未為其他共同行銷使用。
下一步

【安心。好騎】兩年期任意險方案全新上線

(本專案僅限網路投保--適用投保車種01普通重型機車、02普通輕型機車;適用投保年齡30足歲~60足歲)

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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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簽回要保書必備條件
車主本人親自投保(年滿18足歲的自然人)
具會員身分且登入投保
使用車主本人信用卡、街口支付線上繳費或活期帳戶繳費
查詢可使用之 信用卡銀行活期帳戶
選擇商品未含有需簽回險種(下一頁)
需簽回要保書可能條件
1
未登入會員
2
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
3
選擇商品含有需簽回要保書之險種
4
投保車體險或竊盜險需要進行勘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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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VehicleData.VehicleType == '34' ? '馬力' : '排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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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暫不受理附加營業機車條款網路投保,投保前請確認相關保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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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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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價格:{{spReBuy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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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網路投保聲明事項
網路投保註冊之身分證字號本人(以下稱要保險人),於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以網際網路之方式,透過泰安產險網路投保系統進行網路投保時,要保險人同意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一、網路投保系統係指本公司提供之投保網頁、行動APP程式或其他經由網際網路連線進行投保程序之作業系統。
二、要保險人須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使用密碼並變更後,始得使用網路投保系統。
三、要保險人充分了解,個人密碼為對要保險人投保之認證,經核對密碼無誤時,即視為要保險人親自投保;該密碼要保險人承諾應審慎保管,若因外洩致帳戶遭人冒用,無論要保險人是否知情,其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要保險人自行負責。
四、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本公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或其他保險法令限制因素,適度降低要保險人投保之額度或不予承保。
五、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投保,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不能保證投保時間與要保險人預期相符。
六、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使用網路投保系統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他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投保資訊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網路投保系統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本公司可控制範圍。假如網路投保系統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要保險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保險公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七、要保險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要保險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4. 投保內容有道德風險之虞。 上述所稱電子訊息係指委託人以網際網路之網路投保方式所傳送之相關訊息 八、經由網路投保系統之投保資料需經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核保單位同意或確定受領保險費後,始生效力。
九、要保險人經完成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進行網路投保作業之帳號密碼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期間內並未再與本公司進行投保、保全變更或理賠等事宜者(不以透過網路進行為限),要保險人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
十、網路投保各項保險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財產保險(093)。人身保險(00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程度及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等,包含要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責任險第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等資料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 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險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本(分)公司、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1.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 給付。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險人)授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本人提供之資料於產物保險一般行政、業務及提供予委託處理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同意 貴公司得將本人之資料向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查詢。
三、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貴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四、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五、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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