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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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公告

一、本公司之所有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請消費者放心。

保險法第143-1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保險法第143-3條規定: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 七、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及限額,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二、本公司商品或服務所生糾紛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本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糾紛,請向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免費申訴專線:0800-012-080)或各分支機構提出申訴。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或不為處理,消費者即可於30日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三、本公司已簽署「同意書」,同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本公司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特定金額或財產價值之評議決定在主管機關所核定公告之一定額度之下者,完全接受,絕無異議。 鏈結「同意書」

四、投保須知鏈結「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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