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出自Dose Media)

什麼是無人機?

無人機可分為三類

一、多旋翼無人機
體積小、重量輕、噪音小,可垂直起降、懸停、側飛、倒飛飛行速度慢、飛行距離較短為目前無人機商業用途的主流種類

二、固定翼無人機
飛行距離長、巡航面積大飛行速度快、飛行高度高不能懸停以獲取連續某處影像

三、直升機型無人機
特性介於固定翼及多旋翼,
操作難度較高


無人機於各產業的用途有哪些?

活動&傳播產業:可用於即時新聞畫面、運動賽事轉播。
工程&土木產業:可用於航測、環境3D建模。
農林漁牧業:可用於監控、投藥、餵養。
政府機關:可用於空氣、水質、海洋、大氣汙染及廢棄物監測。
消防機關:可用於災害中與災害後協助判斷情勢。
電信公司:可做為臨時基地站台或低空衛星。
警政機關:可用於邊境巡邏、緝毒走私。


為什麼要投保無人機責任保險?

法令變更-民航法自109年03月31日起將遙控無人機列為「航空器」,既有保險將會把「因使用、管理航空器所致之賠償責任」除外。

申請許可-民航法第99條之14之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申請有於紅區(禁航區)飛行或執行有操作限制排除的飛航活動時須通過能力審查並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申請許可時,須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投保無人機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罰  鍰-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或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可處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

無人機的操作限制?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 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 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 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 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 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 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 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 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 應該只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法人若有於禁航區飛行或執行有操作限制排除的飛航活動時,須經民航局申請許可並投保無人機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限制為:每一事故體傷300萬;無人機或其零、配件掉落,有可能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財產損壞,不小心砸中人也在責任範圍內;但若從事特技表演或競賽等,則為除外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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